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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0375章 移民朝鲜诏 (6 / 12)_

        在关于兵役、劳役的规定中,萧何不着痕迹的将《秦法》中的‘务必’‘连坐’等次,依次做了修改。

        ——按照汉律的规定,兵役、劳役,都按照抽签的方式,由县级单位以‘户’为单位抽取;

        被抽到的家庭,需要派出一名十七岁以上的壮年男子,参与到具体的工作当中。

        而与《秦法》中的强制要求不同,《汉律》之中,为‘受召者不愿服役’的情况开了个口子。

        ——不愿意服役者,可以出钱雇佣他人代替自己,或是直接缴纳雇佣金,由当地官府雇佣其他人。

        虽然大多数情况下,受召百姓还是会亲自服役,但也终归是出于‘省笔钱’的考虑;

        比起《秦法》中的‘必须去!不去就是死!’,《汉律》中‘不想去可以交钱’,以及‘实在抽不出人,也可以下一次再去’的人情味,显然是让人舒服了不少。

        再者,如此人性化的规定,也给了百姓更多的选择空间。

        比如劳役,如果是道路维护、渠道疏通这样轻松的工作,百姓自然可以亲自去,好给家里省比钱;

        可若是城池、陵寝建造之类的高危工作,百姓也乐得出钱雇佣其他人,好避开‘家破人亡’的风险。

        至于什么人会被百姓雇佣,去参加危险性更高的劳役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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