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甚至再退一步来说:你有点小钱,这点小钱买不起奴隶,但也绝对雇得起替你服役的人;
可偏偏你又天生是个懒蛋、是个宅男,又或是深度社恐患者,根本不想自己去找可以雇佣的人。
这种情况下,该怎么办呢?
还~是没问题。
——把足够雇佣一个人替你服役的钱,直接交给官府就可以了;
拿了你的钱,官府会用这笔钱,给你找到一个替你服役的人,根本不需要你再操心。
换而言之:《汉律》比之《秦法》的优越性,也恰恰就在这里。
或许在后世人看来,《秦法》严明,更具有律法原则,更符合法治精神。
但如果结合实际情况来看,对于这个时代的华夏文明而言,法制,实在是一个有些过于先进的概念。
与之相反的,是明明不那么具有原则性、不太能沾上‘法治精神’四个字的《汉律》,成为了时代的选择。
而方才,那个身高看上去明显不到六尺的人,之所以会说自己想当兵,却被内史拒绝,也正是因为《汉律》所特有的‘落后’‘愚昧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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